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广泛开展“职工创业示范点”选树、推荐活动的通知
(沪工总保〔2009〕108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四个确保”的总体要求,积极协助党政组织为广大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困难职工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切实有效推进以“三位一体”为核心的工会促进创业工作机制建设,着力完善工会扶持创业服务平台,确保完成2009年上海工会建立1000个“职工创业示范点”的目标任务,上海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树、推荐“职工创业示范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树种类
1、区县局(产业)工会职工创业示范点(数量由各基层工会根据选树条件自定);
2、上海工会职工创业示范点(100家);
3、上海工会职工十佳创业示范点(10家)。
二、选树条件
(一)区县局(产业)工会职工创业示范点:
1、必须是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包括大学生等)、外来从业人员自主创办的法人实体(包括非正规就业组织),有固定生产或经营场地,各种开办及经营(生产)许可证照齐全,并依法照章纳税;
2、要严格执行《
劳动合同法》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用工规范,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能保障职工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
3、要创造不少于3个以上的就业岗位,生产经营状况平稳,运作规范。
(二)上海工会职工创业示范点:
1、必须是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包括大学生等)、外来从业人员自主创办的法人实体(包括非正规就业组织),有固定生产或经营场地,各种开办及经营(生产)许可证照齐全,并依法照章纳税;
2、要严格执行《
劳动合同法》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用工规范,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能够保障职工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