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创造6个以上就业岗位,持续开办、运营1年以上,生产经营状况平稳,运作规范,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三)上海工会职工十佳创业示范点:
1、必须是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包括大学生等)、外来从业人员自主创办的法人实体(包括非正规就业组织),有固定生产或经营场地,各种开办及经营(生产)许可证照齐全,并依法照章纳税;
2、要严格执行《
劳动合同法》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用工规范,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能够保障职工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
3、要创造10个以上就业岗位,持续开办、运营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规模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三、选树方法
本次推荐、选树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形式,经综合考评后,由组织认定。区县局(产业)工会职工创业示范点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相关条件自行选树,并进行表彰、授牌、奖励。同时,在此基础上,要根据选树条件择优推荐、上报“上海工会职工创业示范点”和“上海工会职工十佳创业示范点”候选单位,经市总工会考核、评估后,进行表彰、授牌并给予奖励。
四、时间节点:
区县局(产业)工会职工创业示范点的选树工作与“上海工会职工创业示范点”候选单位的推荐、上报工作同步进行。“上海工会职工创业示范点”和“上海工会职工十佳创业示范点”候选单位的推荐、上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底前。
五、选树要求
1、各级工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区县局(产业)工会职工创业示范点的选树以及“上海工会职工创业示范点”和“上海工会职工十佳创业示范点”候选单位的推荐、上报工作,严格把握选树条件,有效做好示范典型的选树、宣传工作。
2、申报“上海工会职工创业示范点”和“上海工会职工十佳创业示范点”候选单位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认真、如实填写相关推荐表(见附件),并将其主要创业经历和生动事迹形成书面材料(不少于1000字),一式两份,按时上报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