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局关于认真做好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
乡村兽医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力量。为认真做好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工作,根据《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0]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对象
乡村兽医登记对象为各区、县(市)辖区内尚未取得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在乡村(社区,下同)或乡镇(街道,下同)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包括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兽药经营企业、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自收自支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场所从业的专职或兼职兽医人员,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和对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流动兽医人员等。
二、严格掌握登记条件
登记对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兽医、畜牧(含动物营养、动物保健等)、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农广校)的;
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在乡村或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能提供乡镇畜牧兽医站证明的;
4、经县级以上农业局培训合格的(培训内容为《
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杭州市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知识和动物诊疗、防疫等业务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天)。
三、规范登记程序
1、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或复印件:(1)乡村兽医登记表(见附件1);(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明;(5)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