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沪科[2009]第5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参照国家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直属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上级主管部门规范管理、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直属单位招聘正式员工应在市编委核定的编制和经市科委人事教育处批准的内设机构、岗位(职务)设置数额内进行,不得突破指标,内设机构发生变化时应报市科委人事教育处,经与相关归口指导处室会审,予以审批。
第六条 招聘工作由直属单位和受委托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共同组织实施,市科委人事教育处进行指导和管理,市科委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直属单位需要招聘新进人员的,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
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