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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3、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六)身体检查

  通过面试人员须按照招聘单位要求进行身体检查,需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七)确定拟聘人员。经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拟聘用人员由直属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并由直属单位填写《上海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4)报市科委人事教育处和归口指导处室按规定程序备案。

  (八)直属单位公示招聘结果。将审批通过拟聘人员在上海科技网、上海科技系统人才工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按有关政策执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及用工手续。

  (十)直属单位新进人员,可委托科技系统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三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条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市科技两委机关人员和直属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直属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科委人事教育处、市科技纪检监察部门等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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