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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设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

  2.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在居室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地面应注意防滑。

  3.平房的公用卫生间距老人居室一般不超过100米。

  (四)活动场所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设立适合老人的活动场所,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

  (五)厨房、餐厅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厨房应能满足全院人员就餐需要,清洁卫生。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有满足供养对象就餐的餐厅并配齐桌椅等。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配备餐具消毒和食品保鲜设施。

  (六)区域划分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合理划分生活区、生产区等区域。

  2.生活区应平坦宽敞,干净整洁。

  3.生产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生活区以外,不影响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

  二、组织机构

  (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组织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农村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

  2.民政部门是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的指导,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长(主任)是五保供养机构第一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由民政、财政、卫生、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五保供养领导小组。其主要任务是决策、管理、协调、监督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重大事项,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依法维护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4.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经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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