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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5.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分别成立护理服务、财务管理、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体娱乐等工作小组,各组人员由工作人员或身体健康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制度建设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制定考勤、财务、学习、膳食、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悬挂在明显位置,并加强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人事管理

  (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保管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兼职,也可专职。

  2.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

  (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条件:热爱五保供养服务事业,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政治素质高、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2.工作人员条件:身体健康、热爱五保供养服务事业、吃苦耐劳、有一定文化水平。

  (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

  1.院长的管理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派,并接受县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2)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实行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年度考核不称职、院民满意度测评达不到50%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解聘。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实行全员聘任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面向社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3)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解聘。

  (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责

  1.院长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2)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对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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