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一般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一般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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