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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收款收据。
  第十八条 车购税丢失补办《完税证明》业务由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车购税补办《完税证明》业务。
  第十九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等发生变更。纳税人办理过户、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表8);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3、《完税证明》正本;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或办理过户的有效证明;
  6、新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车购税过户、变更业务由综合服务岗受理过户、变更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在征税系统中录入过户、变更内容并打印《完税证明》,当日将变更后资料移交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二十一条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包括转出和转入两种业务。
  一、纳税人办理档案转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完税证明》正本;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二、纳税人办理车购税档案转入应提供以下资料:
  1、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2、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出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4、《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车购税档案转出业务由综合服务岗受理车辆转出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转入地税务机关,转籍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转移通知书及转移清单,确认转出。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实行车购税电子档案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纸质车辆征税档案不再转出。如在省内办理车辆档案转出业务,仅在征税系统中进行电子档案信息转出操作。省外转出业务可以将征管档案电子图片按照原件大小、格式打印,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落籍业务。
  第二十三条 车购税档案转入业务由综合服务岗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新的纳税人信息,对转入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制作新的《完税证明》后归档。

第六章 车辆价格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信息备案。
  综合服务岗按新车征税程序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将全部资料转验车岗实施验车。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和配置,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车辆征税价格,填写《备案车价信息核定表》(附表9),传递给优惠政策管理岗,同时将征税系统审批信息进行上传。
  优惠政策管理岗接收验车岗传来的资料,对核定的车辆征税价格进行复核,无异常在《备案车价信息核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经主管局长在纸质与征税系统批准后,将申请审批资料转回综合服务岗。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备案的《备案车价信息核定表》汇总信息以纸质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到市局车购税管理岗。
  综合服务岗将已审批的车辆征税价格在征税系统中备案,并进行征税操作。
  第二十五条 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管理业务流程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上报、核定、下发。
  本流程涉及主管税务机关优惠政策管理岗。
  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别为2、4、6、8、10、12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市局要求的采集时点完成数据采集、上报工作。
  数据分配:省局将需采集的车价信息范围在征税系统中分配至市局,市局将信息再次分配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优惠政策管理岗将数据电子信息从征税系统中导出,作为本期车价信息采集的基础数据。
  采集:车辆生产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根据分配信息进行本次车价信息采集,按要求填报《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见附表10),将所采集信息以纸质报表同时附电子数据光盘形式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优惠政策管理岗。
  接收审核:主管税务机关优惠政策管理岗负责接收车辆生产企业报送的数据并审核下列内容:《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印章是否齐全;相关数据是否与下发数据一致,同时与企业前期报送价格和企业财务信息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将报送信息的电子数据导入征税系统进行系统审核,并进行“确认”和“数据上传”操作。同时填制《( )市( )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见附表11,因征税系统原因产生问题的应注明具体问题和相应产生的异常数据量),以纸质和电子邮件形式将《( )市( )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报送至市局车购税管理岗;审核过程发现数据存在问题,要求企业将数据修改正确后重新上报。
  上报:市局车购税管理岗对上报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报送数据准确并符合要求的,将车价信息在征税系统中上报至省局,同时填写《( )市( )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一并上传省局。不符要求的要求重新采集、上报。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岗负责对当日已完成征、免、退税及其它业务车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立纸质车购税征税档案。扫描相关资料形成车购税电子档案,并将电子档案进行归类备份。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新车征税档案:
  1、车主身份证明(本规程第四条第一款所列资料复印件);
  2、车辆价格证明(本规程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及其它资料复印件);
  3、车辆合格证明(本规程第四条第三款所列资料复印件);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
  5、税收通用完税证(第四联)原件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原件;
  6、《完税证明》复印件;
  7、《车辆购置税验车情况登记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留学人员免税车辆档案:
  《车辆购置税验车情况登记表》和本规程第九条第三款所列《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第二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第四联)原件及其它资料复印件。
  三、来华定居专家免税车辆档案:
  《车辆购置税验车情况登记表》和本规程第九条第四款所列《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第二联)及其它资料复印件。
  四、购置已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免税档案:
  《车辆购置税验车情况登记表》和本规程第九条第五款所列《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第二联);车辆价格证明(报税联)原件;车辆照片及其它资料复印件。
  五、农用三轮车免税档案:
  《车辆购置税验车情况登记表》和本规程第九条第六款所列《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第二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及其它资料复印件。
  六、其他符合免税条件车辆档案:
  《车辆购置税验车情况登记表》和本规程第九条第七款所列《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第二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和及其它资料复印件。
  七、退税审批归档: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归档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第二联)和其它资料原件。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归档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第二联)和其它资料原件。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档案资料:第十五条第三款所列《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第二联;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及原征税档案资料。
  八、车购税《完税证明》丢失补办业务档案: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归档本规程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第二联及遗失声明收款收据原件。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归档本规程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第二联;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遗失声明收款收据原件。
  九、车辆过户、变更业务档案:
  归档本规程第十九条所列《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第二联);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其它资料复印件。
  十、车辆转籍档案:
  1、转出:原车辆征税档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其它有效凭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完税证明》正本原件;《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车辆购置税档案袋内装资料清单》。
  2、转入:原车购税征税档案和其他转出资料项目。
  第二十七条 优惠政策管理岗负责对年度内所审批免、退税资料进行归档,年底或次年初将档案转入主管税务机关档案室统一保管。
  1、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档案资料:《验车报告表》及本规程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车辆照片;车辆价格证明( 报税联)原件和其它资料复印件,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彩色照片电子文档。
  2、本规程第九条第三款至七款免税项目档案资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第三、四、五联及档案管理岗所归档其它资料的复印件,不包括车辆照片。
  3、退税审批归档资料优惠政策管理岗只留存《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第二联)复印件。
  4、车辆价格信息管理工作归档资料:《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和《( )市( )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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