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重点督查。在补贴工作的关键时期(春秋两季),自治区、盟市都要组成督查组,到重点盟市、旗县、农牧场开展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每个督查组可抽调地方农机管理、推广部门业务骨干参加,开展交叉检查。采取电话抽查、入户调查、走访企业等方式,盟市电话调查的比例为50%,入户调查的比例为30%,入户调查不允许旗县管理部门指定调查对象。采取面上检查和定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了解新情况与核查问题相结合、检查与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完备购机户信息和档案资料,制作购机户意见回馈单,及时收集用户意见。建立回访制度,要认真研究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落实任务和责任人,确保督查效果。
(二)开展农牧户抽查。自治区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计划抽查60个县,每县随机选10-20个购机户。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也要按照自治区做法,责成专门机构开展调查,并组织人员到基层走访,实地了解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监督机具和政策到位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妥善处理。盟市要与半年和年终专项总结一同上报农牧户抽查及电话抽查情况报告。
(三)强化监察员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察办法(试行)》(农牧办[2009]33号)通知要求,盟市要做好监察员任命、工作督查、监察协调、考核等工作,每个供货、直销企业均须派驻2-3名监察员,监察员所监察企业是该供货商全年供所有地区所有补贴机具。监察员就地任命,数量因需而定,实行轮岗制,不实行派出制。监察工作要有记录,有条件留影像资料,监察员须每季度做一次小结,年终有总结,并及时上报本盟市及自治区备案。对监察员工作认真、作用发挥的可留用,不合格者即刻取消职责,并收回监察员证。供货商必须积极配合监察员工作,凡工作配合不力、态度敷衍者,一是加强对其监察,做到“死盯不放”;二是随时向上级反映其工作配合情况,上级做出相应协调和处置。
(四)加强部门协作。要密切与财政部门配合共同开展政策落实监督检查,要建立与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联系的长效机制,适时沟通情况,发挥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保障作用,保证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一些违法事件的发生。
(五)做好政策效果评估。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专家研讨等形式,对农机购置补贴总体执行效果、存在问题、政策取向进行宏观评估,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农机补贴政策持续有效实施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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