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辽教发[2011]36号)
各市、绥中县教育局、财政局,省内各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帮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不含大连,下同)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目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目前国家积极推进的主要助学贷款方式,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就学问题的积极探索和实践,也是目前资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措施。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并做到应贷尽贷,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
(一)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是由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发放,且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并以借款人信用作为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辽宁省户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为准),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入学的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与其父母户籍(或其法定监护人)均在本市、县、区。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优抚家庭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途和贷款额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