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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率和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其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贷款贴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以下简称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贷款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省、市外普通高校和大连市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不含大连市属普通高校)就读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承担。
  (七)贷款风险补偿金及风险分担。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损失。贷款风险补偿金每年按实际发放额的15%确定。贷款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省、市外普通高校和大连市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高校和同级财政部门各承担50%。
  (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实行风险共担和补偿制度。对管理绩效较高,违约率较低,实际损失额低于风险补偿金的市、县(市、区),低于部分奖励给该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实际损失高于风险补偿金,超出部分由市、县、区级财政和经办银行各承担一半。
  三、承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和业务范围
  1.辽宁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承办彰武县、阜蒙县、岫岩县、清原县、新宾县、桓仁县、宽甸县、义县、昌图县、西丰县、朝阳县、喀左县、康平县、北票市、凌源市、建平县和建昌县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2.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承办除大连地区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所承办的县以外的其他市、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四、业务管理
  (一)健全管理体制。各市、县(县级市)、区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财教[2007]14号)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设施,负责本地区的有关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特别要负责经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理、审核、发放、回收等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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