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罪犯会见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狱政〔2010〕16号)
各监所、监狱总医院:
《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沪司狱狱政[2007]2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维护监所的安全稳定,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见对象、次数、人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一般每月1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
第三条 (会见手续、场所、安检)监狱应当设定会见日,会见人必须持有《会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
首次会见的,会见人还须携带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
罪犯会见一律在监狱规定的会见场所进行。
会见人进入会见场所,必须接受民警安全检查。
第四条 (无会见单或非会见日会见)会见人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会见人应填写《会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
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
第五条 (会见方式)罪犯会见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普通会见每次不超过30分钟,处遇在B级(含B级)以上的优惠会见每次不超过60分钟。
第六条 (会见送物)罪犯会见时,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况,须经监狱长批准,并确定专人检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