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安排每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16万元,除市本级财政下达的部分补助资金之外,按标准建设所需的其余建设资金由各县区负责组织筹措。要积极拓宽社会筹资渠道,并引导和发动农民自愿投工投劳。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兼顾,提高效益。要规划先行。各县区要把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制订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编制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试点建设规划。要统筹兼顾。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应注意与城乡风貌改造、精神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结合进行;在强调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同时,要充分发动群众,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强调统一标准、保证质量的同时,要坚持因地制宜,便民实用;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加强长效管理制度建设和人才培训工作;还应注意与农村长远发展相结合,既满足当前需要,又预留发展空间。
(二)落实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各县区要按照分配的任务要求,层层分解责任,逐个落实建设任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成立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要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市基层办积极协助配合,市文化、体育部门作为主要责任单位要切实做好指导推进和检查督促工作。
(三)依法依规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的标准、规范,确保建设质量。加强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加强资金管理。要切实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金管理制度,不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五)实行奖惩。市宣传、文化、体育部门要按照市与各县区签订的责任状提出的工作责任内容,对完成任务情况于2010年12月进行检查评估。市人民政府对积极性较高、实施效果显著的县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并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