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3.4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