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区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域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地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镇(街道)、村(居)委会协助卫生行政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卫生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