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4.2.9工商部门

  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依照部门职能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有肇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4.2.10环保部门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排污单位对污染进行治理,依法进行查处违法行为。

  4.2.11宣传部门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宣传报道的统一组织和管理,统一宣传口径,开展预防、治疗知识宣传,协调相关媒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正面宣传,消除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负面消息。

  4.2.12教育部门

  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积极开展学校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4.2.13财政部门

  负责筹集和解决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日常监测、相关科学研究的有关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4.2.14建规、爱卫部门

  广泛开展以健康教育为基础,以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病媒生物防制等为重点的城乡清洁工程和爱国卫生运动。

  4.2.15民政部门

  及时向生活困难的受害者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物质,妥善安置孤幼老残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并做好死难者的尸体处理和火化工作。

  4.2.16质监部门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4.2.17经委部门

  负责保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贮备。组织生产企业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4.2.1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对公共突发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协助市经委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做好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项职责。

  4.2.19商务部门

  负责保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贮备。组织流通企业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供应。

  其他部门也应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4.2.20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区应根据其他县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及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应急响应分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自治区报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报请自治区或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