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调集、后勤保障以及应急工作的督导检查等。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当地有关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以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钦州市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或者保健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