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建设[2010]79号)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精神要求,自治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报人员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2、受聘于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其中一个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凡2013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初始注册申请的,不需提供本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过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在申请注册之日前1年内因过错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册申报材料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一) 初始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 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