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政发〔2003〕77号和海政发〔2005〕74号文件的通知
(海政发〔2009〕58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统一按照《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按照《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执行,经研究决定,区政府《批转区计生委制定的海淀区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3〕77号)和《关于落实北京市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05〕74号)从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