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政发〔2009〕22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根据区委、区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为进一步加大对区域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现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06〕85号)修改如下:删除第
十二条中“暂定连续安排三年”内容。现将修改后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印发,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海淀区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区域综合经济实力、扩大社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6〕7号),现就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支持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障碍、政策规定、行政行为和不适宜做法,努力营造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条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目标是: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向重质量、重信用、遵纪守法的规范经营转变,全面提升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的整体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