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资金安排2000万元,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由区财政局牵头,制订海淀区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连续五年,每年安排70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发展。
第十四条 进一步集成、整合区域资源,依法科学安排科技三项费、海淀园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资金等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由区质监局牵头,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新创国家、北京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努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积极申请国家和北京市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包括:区域信用体系、投融资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等。
设立区政府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上述工作。建立中小企业服务网站,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招投标项目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国家、北京市及有关部门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时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十八条 建立区域信用体系。由区工商分局负责,整合政府、社会组织等各级各部门对企业信誉的评估。建立和完善分类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结合银行系统的征信体系建设,率先建成区域企业信用体系,并向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推广。
第十九条 建立投融资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整合区域金融资源,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
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拓宽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