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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加快我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担保规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实体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或联合兴办互助性担保机构。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实行限率补偿。设立以市场机制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进一步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研究制定海淀区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的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创业服务基地和创业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引导、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对本区中小创业企业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发挥区域教育资源优势,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区工商联等社团组织、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长效培训机制。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技创新服务,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大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关键技术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
  第二十五条 建立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体制,努力做好育才、引才、用才、聚才工作。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参与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培养非公有制经济领军人物。由区人事局负责,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流动制度,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章 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六条 由区法制办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地方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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