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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

  第二十七条 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场所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破坏。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要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政府各部门不得非法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培训,必须参加培训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各种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举报投诉等,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及时受理,认真查实,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第二十九条 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行政机关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政策。

第五章 强化服务改进监管办法

  第三十条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监管方式。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不添乱,多设路标、不设障碍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由区工商分局牵头负责,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非公有制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非公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充分发挥区工商联和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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