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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察布查尔县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申请廉租房和租赁补贴的审核、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公示有异议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察布查尔县廉租房审批表》,进入轮候名单。

  经县民政局等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军烈属及重度残疾人困难家庭优先予以解决。

  公示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办公室。住房保障办公室应根据情况进行及时调整,不符合享受租赁补贴和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每月会同民政、财政、监察、城镇、居委会等部门对享受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廉租房保障对象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

  廉租房保障对象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

  (二)无正当理由累积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房租金的。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入住廉租住房期间,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退回廉租住房。未按照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保障对象拒绝按规定处理的,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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