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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2010年4月13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乡镇(场)、县直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自治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伊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外国政府、金融贷款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建设项目:

  (一)农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重要原材料等建设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建设项目;

  (三)对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建设项目;

  (四)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或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

  (五)其他骨干建设项目;

  第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监察、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三条 对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项目的建议、筛选、申报

  第四条 项目建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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