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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自治县财政投资项目由行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立项后方可实施。

三、招投标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政府采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建设项目法人须将招标方实施案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方可组织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特殊行业实施的项目,对招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凡属政府性投资及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经到位;

  (三)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已齐备;

  (四)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经完成。

  第十六条 在招标条件具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招标实施方案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同时报县招标办备案。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转报州发展改革委核准,100万元以下的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和县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主要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体负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文件的编制和具体招标工作的组织,在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等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发布和发售,并报县监察局备案。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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