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报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标底编制单位由招标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登记在册的造价咨询机构名册中随机抽取,并报县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项目法人要按规定加强资格审查工作,必须保证有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参加竞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企业,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投标人报名结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单位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投标单位递交书面疑问,统一发出答疑纪要,招标现场答疑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县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招标办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履行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投资额在100万元 元至600万元的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的,评标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组织评标定标,不能有明显的倾向性,不得出现打分畸高畸低的情况(相差超过30%)。如果出现相差超过30%的情况,该成员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交项目招标行政监督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束时,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经过三天公示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开工条件,并经州或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