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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开工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概算总投资、计划开工日期及建设工期;

  (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落实的有关文件;

  (五)环保等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全过程综合管理和有关部门分级管理的制度。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中涉及重大问题时,由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县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由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组织拟定解决方案,提请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工程、促收尾、保投产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平衡和安排工程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依法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完备的建设项目,可实行设计方案竞选或者比选。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的需要,并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期间,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作,并派驻现场代表,搞好服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必须经发展改革委、建设局、监察局审定后方可签订。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以总包或者分包的形式发包工程。严禁中标单位将合同转包。合同签订时,项目承建单位须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通讯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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