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初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批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前期、招标、施工、监理等档案;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或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消防、环保、人防、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六)经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决算和财务结算报告,已转置固定资产。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报告,但非经营性项目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六、资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建设资金支出均实行报帐制。由监理人员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核定工程款,然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审核,最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保证及时安全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进行项目资金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流动资金和设备储备资金。
第五十条 项目资金在财政局设立帐户,每笔项目资金分别开设明细账。 项目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纳入国库。
第五十一条 工程款项,只能转帐或电汇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也不能出借,提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