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方可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转为质量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单个合同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采用一个合同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办法。
第五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必须相一致。
七、稽察监督
第五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稽察监督。建设部门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出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稽察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文件、合同、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要求有关人员就稽察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三)进入施工、办公、仓储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稽察监督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稽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十八条 稽察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稽察监督人员不得泄露在稽察中知悉的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八、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以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建设项目法人、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