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款的1%预存。
(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六、建筑业企业(含自建项目工程、外来投资企业)未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各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监管:
1.建设、交通、水利、土地等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
2.建设单位不予给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
3.建设、交通、水利、土地等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工;
4.属于国债的项目工程,财政部门在审核拨付首期工程款时,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作为审查材料之一,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工程拒付工程款,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予以拨付工程款。
5.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限制其在我县范围2年内不得再承接新的工程;
6.建设、交通、水利、土地等行政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7.将其列入建筑企业不良名单并作为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七、煤矿、非煤矿山(含基建、井巷工程)项目工程未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县安监、煤炭、公安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县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含基建、井巷工程)督促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煤矿、非煤矿山(含基建、井巷工程)在申请使用炸药时,安监、煤炭、公安部门应以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凭证为依据进行审批,否则不予批准使用炸药。
八、探矿项目工程:
1.各探矿企业年初向国土资源部门递交探矿开工报告时,同时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按当年投资计划额度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探矿项目工程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县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探矿开工手续,禁止其探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