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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朝阳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2011年4月2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规范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
  (七)依法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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