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2011年4月2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规范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
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
(七)依法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
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