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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当不迟于三月底前举行;每年的第二次会议,应当不迟于八月底前举行。
  第六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上次会议主席团应当召开会议,提出包括会议的指导思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建议大会议程、日程、会议经费等内容的请示,报乡党委批准后,做好会议前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八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应当组织代表视察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乡村环境等重点工作情况,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条件。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会前应当联系走访选民,征求选民对本地区各项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主要议程应当包括:
  (一)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大会议程(草案);
  (三)通过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应当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关于新一届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届期内代表出缺,如有补选的新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在新代表第一次参加的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作补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第十条 乡、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乡、民族乡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会期不得少于两天。主要议程应当包括:
  (一)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事项;
  (五)审查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职权行使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以后召开的会议,会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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