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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八)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一条 每届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三十二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三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应亲自参加投票。
  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照选举办法的规定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候选人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时,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以得到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得到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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