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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IC卡充值及加油结算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三、销售确认
  (一)售卡环节
  对中国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所属各售卡网点(以下简称售卡网点)收到加油IC卡押金时,作为往来款处理,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销售加油IC卡款项时确认其取得工本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充值环节
  对中国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所属各充值卡网点(以下简称充值网点)取得加油IC卡充值款时,作为预收货款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待客户持加油IC卡加油消费时确认其取得销售收入,并按规定就地征收增值税。
  四、发票开具
  (一)为普通发票客户充值后,充值网点可向普通发票用户开具标注“加油IC卡充值款”普通发票。
  (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充值后,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开具IC卡充值三联单,如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其持卡加油消费后于每月终10天内到原发卡单位营业厅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发卡单位根据客户加油IC卡加油消费记录、IC卡充值三联单开票结算联和客户提供的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并在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IC卡加油”字样。
  (三)对持IC卡加油的客户,各加油站网点不得再开具发票。
  (四)对购卡时被认定为普通发票用户,以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持卡人,持卡加油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售卡单位首先应根据其所提供的与其名称相对应的、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对其档案信息进行维护,并收回原开具的普通发票,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后开具相同金额的收据,然后按加油卡回笼记录,对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对其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以后(含认定当日)的加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以前实际发生的持卡加油业务,可为其开具普通发票。
  五、资金清算
  客户持加油IC卡在广西区内石化所属全资及控股加油站(如现在营业的广西辉煌交通石化有限公司所属加油站、广西恒通石化有限公司所属加油站等)加油消费时,由区公司对市分公司进行内部往来资金清算,不作为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清户退款
  加油IC卡用户清户退款时,普通发票用户卡上有未消费金额的,原售卡单位可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但不得抵减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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