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二)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初步审查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三)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四)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投资可以采取股本投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进行科技风险投资。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与控制的监控机制,降低专项资金的投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
第二十九条 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是指为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活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技术产权交易、信用及投资担保、会计、法律等有偿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条 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科技风险投资活动,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咨询、推荐项目和进行项目评估;
(二)提供投资策划;
(三)提供会计、法律等服务;
(四)接受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委托管理科技风险投资项目;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科技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为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及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