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的《执法检查通知书》由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编号,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人,一份由检查部门存档。
第二节 执法检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在《执法检查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制作《执法检查进场记录》(附件3),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人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指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执法检查需要了解的情况、信息材料等义务。
第十四条 实施执法检查,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会谈,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并制作《执法检查会谈纪要》(附件4),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逐页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业务凭证、会计帐目、财务报表等业务资料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附件5),并由专人负责调阅资料和退还调阅资料。
《执法检查调阅清单》应当一式两份,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应在调阅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由检查组和被检查人分别保存。
第十六条 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附件6),并交被检查人进行核对,《执法检查询问笔录》记录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检查人提出更正意见或补充意见;《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经被检查人和检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和检查人员逐页签字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中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注明证据来源,相关证据应经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应当经总部主任或副主任或分行行长批准后,向被检查人出具《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附件7),先行保存有关证据,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附件8)。
第十九条 检查组结束执法检查工作时,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确定需要被检查人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并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附件9),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确认;被检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