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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金融办通〔2010〕9号)


各市属金融企业:

  为规范开展市属金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工作,推进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经市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三日

  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对市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或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综合反映金融企业经营成果,推进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和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11号)、《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9]3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金[2009]169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沪府办发[2009]45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金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包括年度绩效评价、董事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以下简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

  金融企业应制定与董事会任期相对应的三年行动计划,作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应于每年初对三年行动计划进行年度分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金融服务办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市属金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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