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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与创新考核主要围绕企业改革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从资本补充、股权结构、收购兼并、市场范围、创新能力、基础工作等方面考察企业落实战略规划、推进创新发展的情况。

  第十七条 股东价值的考核得分,是以企业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基础,按照30%:30%:40%的权重对任期内三个年度绩效评价得分加权计算得出。

  竞争优势、战略与创新的考核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不同性质,对每个评价指标打分,再按指标权重加权计算得分。

  定量评价包括行业比较、历史比较和目标比较。其中,行业比较指根据企业的行业排名、市场份额,或与行业标杆企业、平均水平比较,进行测评打分;历史比较指通过与历史数据的对比进行测评打分;目标比较指按照目标完成程度进行测评打分。定性评价主要根据目标任务完成的质量情况进行测评打分。

  第十八条 竞争优势、战略与创新的考核过程包括考核约定、过程跟踪和考核实施。

  (一)考核约定。任期开始时,企业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发展阶段等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市金融服务办在听取企业主要股东、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与企业商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划,明确竞争优势、战略与创新两个部分的考核目标,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过程跟踪。企业应将年度经营目标和财务预算的完成情况,以及任期内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金融服务办。

  (三)考核实施。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市金融服务办会同企业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任期届满时,企业提供考核所需数据和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市金融服务办审核企业提供的考核材料,计算考核数据,在听取主要股东和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考核初步结果和考核建议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核。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和考核报告,并由市金融服务办反馈企业和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得分采取百分制,按各指标考核得分和考核权重加权计算总得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

第四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包括年度绩效评价、根据任期经营目标分解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考核(以下简称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两个部分,按照50%:50%的权重加权计算考核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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