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九日 静府发〔2010〕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发改委《静安区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上海市下达给我区的单位GDP能耗下降指标,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19号)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静发改委[2009]133号)要求,落实目标责任,强化考核评价,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科学分解、责任落实、全面评价、引导为主”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工作监督协调机制,确保全区节能减排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考核对象
纳入绩效考核的机关部门均为“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对象。
三、考核原则
为保证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有效,考核体系采取“分级指标、分组考核、分类引导”的原则:
1、分级指标。采用3级纵向指标体系,对各级指标赋予不同分值作为权重,以保证考核指标既覆盖全面,又突出重点。
2、分组考核。将全区所有纳入考核的部门,按其所承担的节能减排工作范围进行分组,通过组内选优的方法,保证考核内容的可比性和考核结果的公平性。
3、分类引导。综合考评全区各部门机关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和对行业及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情况,引导各责任部门有针对性地推动工作开展。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由“机关节能工作”和“行业、系统节能减排工作”两部分组成:
(一)“机关节能工作”考核
考核范围为纳入绩效考核的所有机关部门。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