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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九)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十一)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除苏州河、黄浦江以外河道,市权下放审批)
  (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1)除苏州河、黄浦江以外河道,市权下放审批;(2)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三)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除涉及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外,市权下放审批)
  (十四)《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的审批(市权下放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水(污)口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
  (十六)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有关内容调整至(核发《取水许可证》)审批)

  十、规土局(17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取消申请材料“项目建议书”)
  (二)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核定(企业投资项目取消申请材料“项目建议书”)
  (三)竣工规划验收审批(取消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四)居住区名称的审批(取消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地名审批》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地名审批》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在土地划拨项目中与《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
  (八)国有土地划拨审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
  (九)划拨决定书核发(与《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
  (十)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与《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
  (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1)在土地划拨项目中与《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换发》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2)取消涉及投资审批的申请材料〕
  (十二)规划竣工验收(与《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
  (十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建制镇个人建房、简棚屋建房),工业区内通用厂房、普通仓库等项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等,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充分告知应尽事项后,免于审核设计方案。原审核设计方案时应呈报表现的内容,在施工图的总平面图中应予表现,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一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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