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如发包方认为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方应当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方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者非承包方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方办理现场签证。发包方应当对事件的真实性、合理性在现场签证表上确认,并明确结算办法。
第四十二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七章 工程价款调整
第四十三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四十四条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根据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第四十五条 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非承包方原因的工程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照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非承包方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照原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方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及其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调整。
第四十七条 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当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该项目及与该项目有关的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当予以调整。
第四十八条 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出现异常,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相应调整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调整下列工程价款。
(一)人工单价波动异常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二)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调整时,承包方应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方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方未报经发包方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方确认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方不同意,则不做调整;
(三)当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调整引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时,工程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可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当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第五十条 经发包方和承包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章 竣工结算
第五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方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方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第五十二条 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本细则;
(二)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文件、工程竣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施工合同;
(四)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及其价款;
(五)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六)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七)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它依据。
第五十三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包方和承包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发包方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应当按照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办法计算。
(二)措施项目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包方和承包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应当随着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直接工程费的变化而变化。
(三)其他项目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当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现场签证),按照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中没有综合单价的计日工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方认可后计算。
2.暂估价。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最终确定的材料单价,调整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最终确定的专业工程金额,调整相应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专业工程金额。
3.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
4.暂列金额。合同价款中已包括暂列金额的,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减去工程价款调整额计算,其余额归发包方,差额由发包方补足。
(四)规费和税金应当根据竣工结算的编制情况,按照《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取。其中,规费应当根据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用项目和费率计算;税金应当根据《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第五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书,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调整办法,办理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方。承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方催促后仍未提供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方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二)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发包方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者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三)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方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
(四)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方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方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方应当交付。
第五十五条 同一工程的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方又要求承包方与另一个或者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第五十六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应当在竣工验收之前,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方应当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方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章 计价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当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三)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条 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要做工程造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鉴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晋建标字[2004]98号)同时废止。
附录
附录一 措施项目一览表
表1 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1、通用项目
|
1.1
| 环境保护
|
1.2
| 文明施工
|
1.3
| 安全施工
|
1.4.1
| 生活性临时设施
|
1.4.2
| 生产性临时设施
|
1.5
| 夜间施工
|
1.6
| 二次搬运
|
1.7
| 冬雨季施工
|
1.8
|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
|
1.9
| 脚手架
|
1.10
|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
1.11
| 施工排水
|
1.12
| 施工降水
|
1.13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1.14
|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
2、建筑工程
|
2.1
| 垂直运输机械
|
3、装饰装修工程
|
3.1
| 垂直运输机械
|
3.2
|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
|
4、安装工程
|
4.1
| 组装平台
|
4.2
| 设备、管道施工的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
|
4.3
| 压力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
|
4.4
| 焦炉施工大棚
|
4.5
|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
|
4.6
| 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措施
|
4.7
| 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水、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
4.8
| 现场施工围栏
|
4.9
| 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施
|
4.10
| 长输管道施工便道
|
续前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4.11
| 长输管道跨越或者穿越施工措施
|
4.12
| 长输管道地下穿越地上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
4.13
| 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队伍调遣
|
4.14
| 格架式抱杆
|
5、市政工程
|
5.1
| 围堰
|
5.2
| 筑岛
|
5.3
| 现场施工围栏
|
5.4
| 便道
|
5.5
| 便桥
|
5.6
| 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
5.7
| 驳岸块石清理
|
5.8
| 地下管线交叉处理
|
5.9
| 行车、行人干扰增加
|
5.10
| 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测、监控、保护
|
附录二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组成
(一)封面
1、工程量清单:封-1
2、招标控制价:封-2
3、投标总价:封-3
4、竣工结算总价:封-4
(二)总说明:表-01
(三)汇总表
1、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
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
3、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
4、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5
5、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6
6、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7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08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1、表-09-2
(五)措施项目清单表
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10
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11
3、措施项目费分析表:表-12
(六)其他项目清单表
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3
2、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3-1
3、材料暂估单价表:表-13-2
4、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3-3
5、计日工表:表-13-4
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3-5
(七)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4
(八)甲供材料明细表:表-15
(九)其他
1、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16
2、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17
3、现场签证表:表-18
4、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9
二、表格形式
(封-1)
工程
工程量清单
工程造价
招标人:
咨 询 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
编制人:
复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封-2)
工程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小写):
(大写):
工程造价
招标人:
咨 询 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
编制人:
复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封-3)
投标总价
招 标 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封-4)
工程
竣工结算总价
中标价(小写):
(大写)
结算价(小写):
(大写)
工程造价
发包人:
承包人:
咨 询 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人或者其 人或者其 人或者其
授权人:
授权人:
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
编制人:
核对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表-01)
总说明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表-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