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纳入政府责任目标,逐级签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有计划、有承担风险的措施、有考核、有奖惩。
第七条 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卫生、财政、民政、残联、民宗、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峨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每年按全县农业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卫生院院长、村干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乡镇(街道)所属股所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由乡镇(街道)财政全额预算拨款,行政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业务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
第八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完善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
(四)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预算配套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
(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定期进行检查、督导;
(八)解决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
第九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工作职责是:
(一)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事务;
(二)组织实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事项;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编制月报及工作简讯;
(四)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信息维护和管理;
(六)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及服务协议签定,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考核量化评分办法和效果评价体系,并督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