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补偿范围:《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8年修订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补充目录范围内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试行)》(云卫发〔2008〕1159号)范围内的门诊、住院医药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于初级阶段,筹资水平低,资金有限,资金只能用于保障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医疗及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或其它非基本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具体按峨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医疗费用补偿比例。
(一)门诊补偿:实行“门诊统筹”。
门诊费用补偿限于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实行现场补偿。
1.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村卫生所为50%,乡镇(街道)卫生院为4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
2.门诊月平均处方值:村级不超过25元,乡级不超过35元,县级不超过60元。
3.门诊补偿设立封顶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门诊费用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元。
4.门诊慢性病管理:将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肿瘤(化疗、放疗)、结核病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每月补偿一次,按门诊费用的60%报销,并实行限额定补。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肿瘤(化疗、放疗)每年限额10000元;参合农民因患结核病在峨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进行规范治疗的,疗程结束时每例一次性定额补偿500元。
(二)住院补偿:
1.住院费用起付线:乡镇(街道)卫生院为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
2.住院费补偿比例:乡镇(街道)卫生院为9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5%。
3.参合患者在县外由政府举办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按县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住院费补偿封顶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住院费用累计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
5.大额住院医疗费再次补偿:对单次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参合患者,扣除按新农合规定报销金额后,对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自付部分,按45%再次给予大额住院医疗费补偿,大额住院医疗费再次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为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