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县级--峨山县人民医院、峨山县中医院、峨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峨山县妇幼保健院;乡级--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级--各村卫生所;民营医院--峨山健安医院、峨山康和医院;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乡级及其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六条 县、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程序,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进行公示。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参合农民门诊、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并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2次,对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1次审计。
第三十九条 管理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危害基金安全或影响合作医疗实施的,按相关政策法规查处。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多次补偿或错报、虚报、套取合作医疗资金而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一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没收合作医疗证,除退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封锁当事人医疗证号,在本年内不得再享受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本人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持他人医疗证冒名就医的。
(三)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四)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章程,造成医药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五)私自伪造或涂改医药费单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六)参合人员不如实提供意外伤害原因及经过或为他人作伪证隐瞒实情的。
(七)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一、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乡镇(街道)合管办、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参合信息、基金信息、补偿信息、管理信息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的登记、存档工作;按省、市合管办的要求,统计、上报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