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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闸府办发[2009]16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沪府发(2008)19号]以及《2008年闸北区节能减排工作安排》[闸府办发(2008)12号]要求,设立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节能减排是采用相关措施,减少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实行清洁生产等,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我区的节能减排工作,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企业效益,推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资金扶持重点、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重点:重点耗能企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产品研发、节能产品应用及推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试点单位的创建、节能项目专家咨询以及节能减排工作先进单位奖励等。
  第五条 扶持方式分为贴息、补贴和奖励。
  (一)贴息标准
  对符合资金支持领域的节能减排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1年以上,含1年),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20%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息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1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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