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虹口区国资系统商业资产实施联合重组的批复
(虹府〔2009〕27号)
区国资委:
你委《关于实施虹口区国资系统商业资产联合重组的请示》(虹国资委〔2009〕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虹口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上海大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联合重组,新组建上海虹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由你委(区集资委)授权上海虹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原虹口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上海大祥(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并行使对虹口区生产服务合作联社的日常行政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