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优抚对象、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第三十九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收入证明,无固定单位的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审验意见;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市城区户籍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居住)证明;
(二)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该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家庭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四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市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依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当月下旬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
(三)审核:市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分类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保障对象根据登记情况排队轮候。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原则上每两年受理一次;廉租住房补贴费申请每月受理一次,实物配租每年受理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每年受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