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设立、以处于初创阶段(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各类小企业或以创业项目为服务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条 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业、自然人或社团组织出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功能齐全,为初创型和微小型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 小企业创业基地应从改善创业环境入手,充分利用园区内标准厂房、现有楼宇和闲置场所,为各类小企业提供入驻创业的各种便利条件,扶持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及商贸流通型等小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审核认定和扶持服务(到2012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认定40个),并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工作。各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六条 经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可享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扶持政策,并视其培育小企业数量及成功率情况给予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或服务补助。
第二章 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小企业创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管理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大专及以上人员占机构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二)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及职工工作学习所需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完备的物业服务。
(三)有公用的商务会议室、培训场所及信息网络等服务设施。
(四)具有组织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低价、优质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的专项条件
第八条 小企业创业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加工型。主要是指在各类园区利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场地、楼宇改造建成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基地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6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0家以上,安排就业300人以上。